卫智代理 “珍酒惠”商标无效宣告案
【基本信息】
申请人: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
委托代理人: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被申请人:杭州醇购贸易有限公司
审理机构:国家知识产权局(原商标评审委员会)
裁定结果:第17730047号“珍酒惠”商标予以无效宣告
【案情简介】
申请人于2018年04月18日对第17730047号“珍酒惠”商标(以下称争议商标)提出无效宣告请求。系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“张贴广告,无线电广告,电视广告,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,广告片制作,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,替他人推销,电话市场营销,市场营销,人员招收”服务项目上,申请人引证的第1715235号“珍及图”商标(以下称引证商标一)、第8204406号“珍酒及图”商标(以下称引证商标二)、第15425848号“封坛珍酒”商标(以下称引证商标三),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、无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、服务性质等方面密切相关,且申请人提交表明,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“珍酒”系列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,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,易使消费者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之间存在某种关联,从而造成混淆和误认。因此,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,违反了《商标法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:第17730047号“珍酒惠”商标予以无效宣告。
系争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引证商标三
【法律依据】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三十一条、第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,商评委进行了裁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: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,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,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,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;同一天申请的,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,驳回其他人的申请,不予公告。”
【律师点评】
本案中,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, “珍酒”系列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,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,易使消费者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之间存在某种关联,从而造成混淆和误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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